各县(市)、区供销社:
《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制定《备案办法》,是加强对成员社章程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成员社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按照要求做好章程报备工作。尚未制定章程的成员社,要抓紧研究制定章程,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附件:成员社章程备案格式
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6月17日
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成员社章程的监督和指导,根据《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社章程,是指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及加入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的县(市)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成员单位章程。
第三条 市社合作指导科负责成员社章程备案工作,作为市社备案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核监督职责。
第四条 成员社章程制定(包括修改)过程中,可以事先征求市社备案部门的意见。
市社备案部门对报送的成员社章程,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及其相关规定;
(三)内容是否适当。
第五条 成员社章程经履行相关程序通过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备案。
第六条 报送成员社章程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成员社章程文本和说明(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经审核,成员社章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社备案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成员社。经审核,成员社章程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社备案部门建议成员社自行纠正。成员社自行纠正后,重新向市社备案。对成员社章程在制定技术上的问题,市社备案部门可以提出建议,由成员社自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不按时报送备案的,市社备案部门应当通知成员社,限期报送;限期内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成员社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备案制度,对其成员社制定的章程进行审核监督,维护供销合作社基本制度的统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通过的成员社章程,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市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