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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指导意见(政策图解)

发布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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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精神,持续深化综合改革,积极稳妥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以下简称“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共营口市委农办、营口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口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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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为农服务原则、市场主导原则、融合发展原则、有序推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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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培育实施载体。一是推动基层社规范发展。二是优化为农服务平台体系综合实力。三是助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增效。四是支持家庭农场,涉农龙头企业培育建设。

(二)完善优化服务功能。一是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二是畅通城乡流通渠道。三是整合基层服务资源。

(三)提升金融服务效能。一是支持涉农金融服务提质增效。二是创新金融服务。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对接,运用“采购订单+信保+担保+银行”模式,多方位多主体联合调控贸易订单金融,降低经营风险。

(三)探索建立利益联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联结为手段,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建立产权链接纽带和利益共享机制,开展一体化经营,协同发展,提高为农服务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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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坚持试点先行。三是建立推进机制。四是营造良好环境。

营口市供销社     中共营口市委农办     营口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中心支行            营口银保监分局

相关文件:

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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