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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供合〔2022〕1号 关于印发《供销基层社搭建农村创业孵化基地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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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把营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开创‘开放办社+创业孵化’新模式,支持基层社搭建农村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城乡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现将《供销基层社搭建农村创业孵化基地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供销基层社搭建农村创业孵化基地操作指南

(此页无正文)

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抄送:各县(市)区供销社、营口市财政局、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

供销基层社搭建农村创业孵化基地操作指南

一、政策依据

根据营口市供销社与财政、人社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新建、改造基层社增加创业孵化功能的通知》(营供合〔2020〕1号)和《关于提升基层社创业孵化功能的通知》(营供合〔2020〕2号)文件,推动供销基层社与农村创业孵化平台深度结合,搭建以基层社为基础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农村创业孵化平台,鼓励各类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共同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孵化体系。

二、认定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为供销基层社或供销社的社有企业。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

1.以建筑物为基础搭建的孵化基地,要求已投入运行,具有完备的供电、供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以上,具备1年内接纳注册在基地内的孵化对象不少于15户的能力。

2.以流转土地为基础搭建的孵化基地,要求流转的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带动的孵化对象应为“农民合作社、日用品超市(店)、农资店(为农服务中心、庄稼医院)综合服务社(中心)、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农村金融服务、农产品收购站、废旧物资回收站、农贸市场”等服务功能中不少于3项的各类经营主体,且均注册于基层社所处行政辖区内,流转土地为50亩以上,具备1年内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15户的能力。

(三)合规的孵化对象。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四至清晰(东南西北交界处及连接范围),证照齐全(领办的基础社要有社务指导协议)。

1.农民合作社。领办或入股农民合作社1个以上。

2.日用品超市(店)。经营面积、经营品种能基本满足农民生活需要。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应品种不少于500种。

3.农资店(为农服务中心、庄稼医院)。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品种齐全,适用于本地区农业生产需求,与其它经营项目有效隔离。

4.综合服务社(中心)。为农民提供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农机具维修和租赁、家电维修、烟花爆竹销售、药品销售、餐饮、住宿、洗浴、理发、婚礼丧葬等经营性服务不少于3项,农业技术、信息、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幼儿教育、代理代办、就业指导、法律咨询、婚姻中介、政务、警务等公益性服务不少于3项,且符合全国总社《综合服务社规范》相关标准。

5.物流配送。与上级物流配送企业(中心)相衔接,开展必要的物流配送服务。农资、日用消费品连锁配送下乡,农产品收购、配送进城,实现一网多用,双向流通。

6.电子商务。与上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相衔接,为农民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扶持其设立经营实体,推动农村电商发展。打造网上便民综合服务站,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等一体化经营服务。

7.农村金融服务。与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有效对接,开展村口银行、产权交易、保险、担保等系列服务。

8.农产品收购站。开展农产品收购业务,包装、仓储、运输和防护等设施设备符合业务要求,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9.废旧物资回收站。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与其它经营项目有效隔离,符合卫生、环保等管理部门要求,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10.农贸市场。管理有序,符合卫生、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四)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基地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围绕基层社为农民群众提供相关生产性和生活性综合服务的主责主业方向,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产品展洽、成果转化以及代理服务等。

(五)专业的管理服务队伍。建立管理服务队伍,有专家导师团队定期给予孵化对象经营指导服务,企业入孵、出孵机制完备。

(六)健全的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合作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申请流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单位,经基层社所在的县(市)区供销社同意后,可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

2.县(市)区供销社同意申请的书面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

4.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可支配场地证明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无权属证书用于经营的房产或土地,可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或从其他规定。

6.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情况、工作人员队伍情况、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企业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申请理由、工作设想以及发展前景等。

7.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办法》、《入驻企业审批程序》、《入驻条件》、《申请认定表》、《项目评估表》、《生产经营情况报表》、《物业管理规定》、《服务公约》等。

8.管理和服务队伍情况包括基地工作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专家指导团队名单(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职务及专长等)。

9.《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10.基地与孵化对象签订的入孵协议书复印件。

11.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需要一式五份,其余材料均是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基地运营单位公章。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审核要点:

1.实地考察,了解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真实情况,入孵15户以上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的自主创业企业为最低标准。

2.通过查看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证明,审核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否达到最低1500平方米(或50亩土地)的要求。

3.通过查看入孵协议及实地考察了解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场地是否免费或低租入孵。

4.通过工商信息系统查询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企业注册信息是否真实并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5.孵化对象必须为我市登记注册5年内的自主创业经营实体,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及各类社会经济组织。

6.通过人社内部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保险缴纳情况,若为公职人员则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离岗创业手续。

7.原则上每个自然人在孵化基地内只能孵化一个经营实体,若单个自然人在基地开办两个以上经营实体且未带动其他人员就业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时只按一个经营实体计算,如能带动不同人员就业的,则可分别单独计算。

8.入孵协议必须加盖甲乙双方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三)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纳入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体系,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扶持政策

(一)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基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土地400亩)及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400亩,下同),入孵对象80户以上,带动就业6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年的补贴。

2.达到5000平方米(或土地200亩)及以上,入孵对象40户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的,给予80万元/年的补贴。

3.达到3000平方米(或土地150亩)及以上,入孵对象30户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年的补贴。

4.达到2000平方米(或土地100亩)及以上,入孵对象2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给予40万元/年的补贴。

5.达到1500平方米(或土地50亩)及以上,入孵对象15户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审核要点:

1.本着扶持和推动基地发展建设的原则,补贴应按孵化进度拨付,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核定标准。

2.市级以下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孵化对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入孵协议及企业名录。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补贴材料,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3.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省标准计算,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审核拨付基地补贴。

4.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补贴时,如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数量未达到对应最低标准时,应按完成比例拨付补贴,补贴计算公式为:




5.创业孵化基地对该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专项审计。

6.实际孵化对象数量:一是以建筑物为基础搭建的孵化基地,要求孵化对象的注册地址在基地内;二是以流转土地为基础搭建的孵化基地,要求孵化对象的注册地址在基层社所处行政辖区内;三是由于产业或行业特点,无法入驻基地内或基层社所处行政辖区内的孵化对象,需提供基地为其提供孵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孵化对象要留存相关影像材料。

7.实际带动就业人员数量:一是孵化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二是孵化对象吸纳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三是因生产经营需要,实际雇用年收入超过当年省扶贫标准的临时工、季节工及弹性工作等临时用工(发放工资以临时用工本人银行卡流水账单为依据);四是通过委托代培育种苗等涉农生产协议,并产生人均超过当年省扶贫标准收入的农户(发放代培育劳务费用以农户本人银行卡流水账单和双方签订的生产协议为依据)。

8.基地补贴申领随报随审随拨付。

(二)一次性奖励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对象,出孵且成功运营半年以上,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

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出孵协议。

4.就业登记或者用工备案花名册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按相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五、责任义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帮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

(二)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四)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注:孵化基地与孵化对象签订的协议里,责任义务应当有所体现。

六、考核管理

(一)统计报表。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季度报表、年度考核制度。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年份起,按年度考核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纳凭证等。同时,加强对孵化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报送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属地监管。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三)孵化周期。孵化基地对孵化对象的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农业、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适时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

(四)褒奖激励。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其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五)退出机制。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1.基地自身违法违规经营,或对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失察的。

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3.不履行服务承诺, 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4.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关于印发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营人社〔2018〕29号)文件行为的。

注:本着扶持基地逐步发展的原则,对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数量未达到最低标准的,根据孵化实效和进度,按完成比例给与补贴。对达到或超过最低标准的,按照基地年度应得补贴上限给付,不得超标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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