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县千社质量提升行动”的“社”是指乡镇基层社或在没有基层社的乡镇新建的为农服务中心,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实际控制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等)对基层社出资比例一般大于50%,且相关出资实缴到位,在经营管理决策中起主导作用。
(二)有稳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根据经营服务需要布局建设生产性为农服务中心、综合超市、庄稼医院等经营服务场所,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场所位置相对集中,面积应达到一定规模。
(三)有比较健全的经营服务队伍。有能力素质过硬的负责人,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科技、营销、财务等工作人员,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四)有较强的综合服务功能。应具备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功能。生产服务方面,应立足当地产业基础,具备农资供应、配方施肥、育秧育苗、农机作业、烘干收储及加工、农技培训等服务功能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承接能力,服务面积一般平原地区不低于80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0亩、山区不低于2000亩。生活服务方面,应开展农产品购销、日用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电子商务、寄递物流、冷链仓储等业务2项以上。
(五)有比较健全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产权结构清晰,治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实行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六)有较强的经营服务实力。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 1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一般东部地区不低于 1000 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能够实现盈利和可持续运营。
(七)有良好的公共形象和社会声誉。为农服务实效突出,切实方便农民生产生活,有效帮助农民节本增收,在农民群众中的认知度广、信誉度高、评价好,得到当地党委政府认可支持。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规范、醒目。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可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