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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口市供销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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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口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一是社有资产属于市供销社集体所有,市供销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
二是市供销社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市供销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