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现对《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订的必要性
章程是供销合作社的根本制度。现行的《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1997年4月28日经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二十多年来,《章程》对于规范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及其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指导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推动供销合作社快速发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保障作用。
随着我市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形势下,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农村生活服务,打造助力营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为农服务综合性组织, 是市社的新任务、新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11号文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5号)、《中共营口市委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营委发[2016]13 号)明确了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部署了具体措施,营造了良好氛围。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中央、国务院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全面展开并向纵深推进,基层基础得到不断夯实,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明显增强,联合社治理机制逐步优化,为农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担当新使命,更加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有必要对《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市社成立专班负责《章程》修订工作,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围绕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供销合作社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将加强党的领导写入章程等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深入讨论、反复修改,根据总社和省社章程,结合供销社当前实际和今后事业发展需要,在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章程》修订草案。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次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将中央有关要求写入章程,按照中发11号文件总体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践及下一阶段工作需要,对《章程》进行充实和完善,为新时代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性质地位明确为:“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详见第二条)
(二)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供销合作社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加一条规定:“本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营口乡村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详见第三条)
(三)将加强党的领导写入章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加强党的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为此,增加一条规定:“本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详见第四条)
(四)明确供销合作社工作方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确定的“三农”工作方针,增加一条规定:“本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详见第五条)
(五)进一步明确宗旨和目标。一是对标中发11号文件,将宗旨表述为:“本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二是进一步强调“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三是强调“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行业指导更有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目标。(详见第六条)
(六)增加开放办社原则。按照中发11号文件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原《章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增加第二款:“本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并且签署了社务指导关系协议、自愿加入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详见第九条)
(七)完善供销社职能和任务。按照中发11号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职能的规定,结合当前综合改革要求与营口市发展实际,对联合社职能和任务予以完善,按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予以调整。(详见第十三条)
(八)增加监事会职能。根据中发11号文件文件关于“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的要求,一是增加“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职能。二是增加“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职能。(详见第三十二条)。
(九)调整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相关内容。根据出资企业和社团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直属企事业一章进行调整。一是规定“本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本社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三是规定“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详见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
(十)完善财务审计制度。按照中发11号文件和省委5号文件精神,参考总社和省社章程,本章重新修订。即从四十二条至四十六条都做了全新的调整和完善。(详见第四十二至第四十六条)
此外,还对《章程》的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在这里不做一一赘述,详见附件《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前后对比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