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政策依据
营口市供销社与财政、人社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新建、改造基层社增加创业孵化功能的通知》(营供合〔2020〕1号)和《关于提升基层社创业孵化功能的通知》(营供合〔2020〕2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1.认定条件。
(1)独立的运营资格。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为供销基层社或供销社的社有企业。
(2)稳定的创业场地。
(3)合规的孵化对象。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四至清晰(东南西北交界处及连接范围),证照齐全(领办的基础社要有社务指导协议)。
(4)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
(5)专业的管理服务队伍。
(6)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流程
(1)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单位,经基层社所在的县(市)区供销社同意后,可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申报。
(2)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3)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纳入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体系,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3.扶持政策
(1)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根据基地面积和带动就业情况,可享受30-100万不等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2)一次性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2万不等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按相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