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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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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本级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增强为农服务能力,促进社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1.社有资产:市供销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

2.本级社属资产:市供销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

3.出资企业:市供销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4.社有企业:市供销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

5.重大事项:关系社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需要经过市供销社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核心内容

(一)基本规定

1.社有资产属于市供销社集体所有。市供销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不得平调、侵占市供销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2.市供销社应把握为农服务方向,优化资本布局,推动资产向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构建经营服务体系;理顺社企关系,实行社企分开,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3.遵循四项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合规、权责对等、保值增值。

(二)管理体制

1.市供销社理事会: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监管职责。

2.市供销社社资委:按照理事会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3.运营主体:市供销社授权范围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4.社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5.联合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等责任。县级联合社履行对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基层社)社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三)产权与运营管理

1.基础管理:产权界定、登记、清产核资、评估、统计、综合评价。对社有资产及收益单独核算、专账反映,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完整。

2.决策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管理,明确对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决定、审批或备案事项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

3.投资管理:聚焦主责主业,决策前充分研究论证并严格履行程序,规范项目管理,防范风险;严控非主业及非经营性投资,严禁代持股权;控制对外参股投资行为,严格审核合作方资质,不得为参股方垫资,规范使用“市供销社”字号标识等无形资产,防范相关风险。

4.担保出借:社有企业应建立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严控对参股企业借款,确需借款期限不超过半年且须有抵(质)押保障措施,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无产权关系方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以经营活动名义变相拆借资金。

5.资产处置:对外或向非全资企业转让社有资产,应评估并公开透明进行,确保价格公允,鼓励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对外出租,原则上公开招租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进行评审评估,不适宜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

6.改制重组: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应制定方案,明确形式、产(股)权交易、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及股权设置、治理结构,规范决策审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行为;合理设置股权,对重点骨干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放开小企业,规范吸收投资;基层社改制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代行所有权和管理权。

7.人事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者选用机制,依法依规任免或建议任免企业管理者;严格控制规范机关负责人兼任企业负责人,确需兼职须按权限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收益。市供销社和运营主体应建立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分类考核,依据结果决定薪酬奖惩;社有企业应建立与市场、效益、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分配制度。

(四)收益管理

1.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包括利润(股利)、转让收入、出租出借收入、清算收入等,主要用于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合作发展基金及其他支出。

2.具备条件的联合社,应当启动合作发展基金设立工作,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比例注入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有条件的基层社可提取公积金和公共服务资金。

(五)监督体系

形成监督合力,包括监事会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巡察监督、内部监督、对成员社监督指导和外部监督。成员社发生重大资产变动应及时向市供销社报告。

(六)责任追究

1.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2.违规经营投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严肃问责。

3.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4.改革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的,视情况按规予以容错纠错。

5.撤职处分者5年内不得任职;重大损失或刑事追责者终身不得任职。

四、其他说明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合作社可制定本级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备案。

相关文件:

营口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营口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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