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供销社、省社有关直属企业:
为深入开展辽宁供销品牌建设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供销品牌建设打造“辽供”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2024-2026年)》(辽供流〔2024]15号)要求,省供销社制定了《“辽供”产品品牌准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鉴于辽宁省“数字供销”综合服务平台尚未试运行,《指南》中涉及的3个附件,在首次申报时需要手工填写。
联系人:王莉
联系电话:024-86843077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5月16日
“辽供”产品品牌准入指南(试行)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供销品牌建设 打造“辽供”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2024-2026年)》要求,进一步完善准入标准、申报流程、认定程序等工作,高质量创建供销特色产品品牌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1.本指南所称“辽供”产品品牌是指质量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经省供销社认定并允许使用“辽供”系列品牌标识的产品。
2.辽宁省各级供销社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有股权意向合作的企业、为农服务主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请“辽供”产品品牌的准入认定。
3.“辽供”产品品牌准入认定工作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二、组织管理
1.省供销社负责组织领导“辽供”产品品牌的准入认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2.各市供销社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辽供”产品品牌的筛选、初审、推荐等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辽供”产品品牌实施监督管理。
三、准入标准
申请准入认定“辽供”产品品牌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标准:
1.申报主体应当认同供销社的核心理念与价值观,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承认《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法人注册地或申报产品生产地在辽宁省境内。
3.申报产品具有自主有效的注册商标,明确的包装、标识和产品执行标准。
4.申报的农产品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认证(登记)标准要求之一,并取得相应认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5.申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无不良征信记录,无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6.申报主体应当具有生产优质产品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7.申报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8.申报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一定市场占有率。申报主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无偷税漏税、虚假宣传、财务造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9.申报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差异化优势的优先准入。各级供销社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等产品品牌优先准入。
四、准入程序
1.申报主体本着自愿申报原则,登陆辽宁省“数字供销”综合服务平台,进入“供销益农”,选择“品牌服务”,点击“品牌库建设”,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
2.各市供销社通过辽宁省“数字供销”综合服务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提交省供销社准入认定。
3.省供销社通过辽宁省“数字供销”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授权。
五、品牌甄选及服务
1.品牌甄选。取得“辽供”产品品牌准入的品牌,根据知名度、年销售额评定为“辽供老字号”“辽供优品”“辽供名品”“辽供好物”等“辽供”系列子品牌。
——“辽供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并通过商务部认定的品牌。
——“辽供优品”是指拥有较高知名度,年销售额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的品牌。
——“辽供名品”是指有一定知名度,年销售额一般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品牌。
——“辽供好物”是指产品质量好、市场潜力大,年销售额一般在500万元以下的品牌。
2.品牌服务。通过新闻媒体、社交新媒体、辽宁省“数字供销”综合服务平台等途径,对“辽供”产品品牌宣传,配合农民丰收节、农博会等省内、外展销会、博览会开展品牌发布、现场推介。整合系统资源,依托辽宁省“数字供销”综合服务平台为“辽供”产品品牌提供品牌孵化、品牌策划、品牌设计、品牌推广、品牌营销等一系列品牌服务,在辽供优选平台、辽供集采平台和辽供大宗平台进行销售推广。同时对接京东商城、盒马鲜生、美团等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加强与市场监督、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辽供”产品品牌政策支持。
六、动态管理
1.“辽供”产品品牌准入认定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期满前90天内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逾期未重新申请或者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辽供”系列品牌标识。
2.通过“辽供”产品品牌准入认定的品牌产品,可以在展会展览、宣传推介、生产基地中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及“辽供”系列品牌标识;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宣传册及其它包装物上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及“辽供”系列品牌标识;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用权或扩大使用范围。
3.获得准入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供销标识使用规定使用文字内容和印刷图案,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中国供销合作社”及“辽供”系列品牌标识,但不得改变标识的原有构成要素、形状和颜色等。
4.获得准入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5.获得准入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诚实守信、遵规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接受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上级供销社对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辽供”系列品牌标识使用权,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件的,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业市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扩大“辽供”系列品牌标识使用范围的,出现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用权等情形的。
经主管部门认定确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其它影响“辽供”产品品牌声誉行为的。
7.伪造、假冒、未经授权违法违规使用“辽供”相关品牌标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8.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2024年辽宁供销产品品牌 辽供优品申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