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集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管理的规定(试行)》、《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企业权责清单(试行)》,借鉴《辽宁省国资委权责清单(2020年版)》《营口市国资委权责清单》等规定及国家、省、市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出台目的:
为依法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社有资产监管体制,厘清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与所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保障社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供销社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市供销社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国家政策调整、改革发展需要及监管实践,适时对本清单事项及标准进行动态评估与调整。调整方案经市供销社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三、核心权责分类(共27项):
1.决定类(6项):
市供销社基于出资人权利和职责,可以不依据社有企业申请主动决定的事项。
包括社有企业“三定”方案制定、组织架构设置及修改事宜;社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及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聘任、解聘;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社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社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社有企业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事项。
2.批准类(11项):
依据社有企业提出的申请,市供销社可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事项,须报送市供销社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包括社有企业章程管理和主营业务设定;社有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管理;社有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托管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社有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和托管企业资本金变动、企业托管相关事项确定及调整;社有企业全面预算、决算编制及调整;社有企业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及投资方或股权变更;社有企业融资、对外担保、抵押等事项;社有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托管企业资产出售、产权转让、无偿划拨等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开展10万元及以上捐赠等非商业行为;社有企业出租出借账面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对外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单体的房屋出租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或单体的土地出租超过200平方米;社有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案制定及变更;社有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
3.报告类(3项):
社有企业依据相关要求,按既定程序和时限主动向市供销社进行信息传达的特定事项。
包括社有企业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总结材料;重大诉讼和仲裁等法律纠纷处置;社有企业党风建设情况总结。
4.备案类(7项):
社有企业应向市供销社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由社有企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市供销社相关科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包括社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或修订;社有企业产权登记;预算内单笔超过5万元的资金使用;社有企业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社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法律、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聘用或解聘;社有企业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和与“辽宁供销”、“营口供销”相关的字样、品牌。
四、其他说明:
社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上报市供销社。上报材料应包括事项内容简介、相关方案、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其他必要的支撑性附件。批准事项应以“请示”形式上报;报告、备案事项应以“报告”形式上报。主送单位均为“市供销社”。所有上报事项均需报送至市供销社相关主办科室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由社有企业最终形成正式书面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报告、备案事项的定稿文件,在完成上述审核与用印程序后,应报送至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由其按规定履行后续的内部流转与归档程序。
解读单位: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资产经营管理科
解读人:管迪
解读电话:0417-2873429
相关文件: